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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000081號何松哲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南院揚民海112年度救字第8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何松哲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1號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何松哲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4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葉哲瑋
送達代收人 黃毓棋律師
相 對 人 何松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