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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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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000081號何松哲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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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南院揚民海112年度救字第8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何松哲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1號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何松哲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4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葉哲瑋  
           送達代收人 黃毓棋律師
相 對 人 何松哲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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