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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05號林金城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南院揚民雨112年度訴字第14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金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金
城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林玉堂
林清吟
林佳興
林羿君
翁秋月
兼上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美杏
被 告 王耿福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耿派
被 告 林金城
林清泰
法定代理人 林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市○○區○○段OOO○OOO○OOO地號土地分割如附
圖即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0月17日土地複丈成
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即○○○OOO地號土地(面積411.44平方
公尺)分歸原告林玉堂、林清吟、林佳興、林羿君、翁秋月
、林美杏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B1部分
(面積203.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耿福取得;編號B2部分
(面積203.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耿派取得;編號C部分
即什美段406地號土地(面積405.2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
金城、林清泰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2,183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
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雨股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