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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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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05號林金城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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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南院揚民雨112年度訴字第14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金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0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林金
    城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   告 林玉堂  
      林清吟  
      林佳興  
      林羿君  
      翁秋月  
兼上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美杏  
           
被      告  王耿福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耿派  
被   告 林金城  
      林清泰  
法定代理人  林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市○○區○○段OOO○OOO○OOO地號土地分割如附
    圖即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0月17日土地複丈成
    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即○○○OOO地號土地(面積411.44平方
    公尺)分歸原告林玉堂、林清吟、林佳興、林羿君、翁秋月
    、林美杏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B1部分
    (面積203.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耿福取得;編號B2部分
    (面積203.89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耿派取得;編號C部分
    即什美段406地號土地(面積405.2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林
    金城、林清泰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2,183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
    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健康路3段308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雨股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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