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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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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7號陳又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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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寅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又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7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又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兩造所生之長女陳OO(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潘」。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寅股
書記官  陳姝妤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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