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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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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4號葉柳之公示送達相對人葉柳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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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柳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84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葉柳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3日家事裁定。
三、主文:
  相對人對於其所生未成年子女黃○○之親權應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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