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248號曾斐金,曾斐敏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南院揚民謙11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斐敏、曾斐金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返還價金等事件應送達被告、相對人曾斐敏、曾斐金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莊淑真 住
訴訟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曾獻賜 住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被 告 曾斐敏 籍設
曾斐金 籍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