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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吳采頻即吳金水之承受訴訟人、方怡文之公示送達原告吳采頻即吳金水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方怡文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吳采頻即吳金水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方怡文之判決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原告吳采頻即吳金水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方怡文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31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㈠被告王振安、王怡雯、王清海應就其被繼承人李綉治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㈡被告吳政昌、吳怡眞、廖麗玉應就其被繼承人吳永復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㈢被告陳石典、陳石法、陳石明、陳雪卿應就其被繼承人陳添在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林瑞成律師即吳王葉之遺產管理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吳王葉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㈤被告吳思賢、吳愷軒、吳思達、邱麗如應就其被繼承人吳添興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㈥被告吳智傑、吳嘉琪、吳竹菁、施金柳應就其被繼承人吳添寶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㈦被告陳吳麗華、陳塙木、陳鳳儀、陳心妤、吳哲景、吳淑惠、吳明治應就其被繼承人吳金樹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㈧被告吳全旭、吳家榮、王秀霞應就其被繼承人吳金轟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㈨被告曾秀蓮、曾榮祥、曾英文、曾怡綾、曾瓊慧、曾泊嘉、曾菀茹、曾丁春蘭應就其被繼承人曾方琴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㈩被告方若華、方怡文、方志成、方志賢、游秀梅應就其被繼承人方進財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瑞興、吳瑞隆、吳謹、陳吳秀枝、黃朝誠、黃安麒、黃惠纓、李陳麗華應就其被繼承人吳陳笑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吳宣宇、吳永智、林芝庭、吳永善、吳永勝、廖麗玉、吳政昌、吳怡應就其被繼承人吳陳織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佩宜、陳蓓琳應就其被繼承人王麗美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豐源、張李綉蓮、李綉珠、李綉時、王振安、王怡雯應就其被繼承人李飛龍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惠纓、黃安祺、黃朝誠應就其被繼承人黃吳敏子所
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姜朝欽、姜明宏應就其被繼承人陳碧霞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送達方法:
一、 年 月 日張貼本院牌示處。
二、112年12月1日張貼司法院網站。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