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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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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178號黃士勛即黃勝珷即黃砇琛之民事準備狀繕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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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南院揚民川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士勛即黃勝珷即黃砇琛之民事準備狀繕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士勛即黃勝珷即黃砇琛之
       民事準備狀繕本及民事判決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黃秋燕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溫俊國律師
被   告 黃士勛(原名黃勝珷、黃砇琛)
      盧立宸(原名盧炯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107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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