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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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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435號林國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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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43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4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住詳卷
被   告 林國鎭  籍設臺南市安南區城西街2段375號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71元,及其中新臺幣16,022元自民國93年5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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