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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139號山氏美紅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山氏美紅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39號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被告山
氏美紅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39號
原 告 林香
被 告 山氏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