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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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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139號山氏美紅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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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山氏美紅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139號給付租金事件,應送達被告山
  氏美紅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39號
原   告 林香   
被   告 山氏美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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