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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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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11號黃騰田即阿雞師食品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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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騰田即阿雞師食品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11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黃騰田即阿雞師食品行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31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自由路2段38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住臺南市南區西門路1段655號5樓
被   告 黃騰田即阿雞師食品行
住臺南市東區林森路1段276號
居高雄市鹽埕區堀江街31號12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債權金額
(新臺幣)
逾 期 利 息
計       算
違 約 金
計    算
1
127,381元
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4月26日起至112年10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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