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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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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001364號陳正亨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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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正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正亨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胡大健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住同上
被   告 陳正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2年度北簡字第8563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292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993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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