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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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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258號阮氏蘭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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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蘭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25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被
    告阮氏蘭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9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
    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周新錫  
被   告 阮氏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25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3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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