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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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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677號莊奉儒之宣示判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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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奉儒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地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7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莊
    奉儒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9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
    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王儀鳳    
被   告 莊奉儒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
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84元,及自民國98年5月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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