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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677號莊奉儒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奉儒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地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7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莊
奉儒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9日民事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
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吳瑞中
王儀鳳
被 告 莊奉儒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
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84元,及自民國98年5月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