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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11號賴宥璇之通知書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賴宥璇之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
達原告賴宥璇之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
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1法
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原告應按時到場
;另兩造於112年11月29日下午2時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
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依職權定前開庭期續行
審理,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民
事訴訟法第191條定有明文。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