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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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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11號賴宥璇之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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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賴宥璇之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
  達原告賴宥璇之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
  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1法
  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原告應按時到場
  ;另兩造於112年11月29日下午2時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
  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依職權定前開庭期續行
  審理,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民
  事訴訟法第191條定有明文。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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