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03號詹曉凱即詹德發之宣示判決筆錄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詹曉凱即詹德發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03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詹曉凱即詹德發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30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 告 詹曉凱即詹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70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林幸萱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