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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67號潘依欣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南院揚民佳112年度司聲字第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潘依欣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67號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潘依欣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9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吳金華
相 對 人 潘聖文
相 對 人 潘依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1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因本院一0三年度司執全字第五四九號假扣押執行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股 別:佳股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