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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03號李芠傑之庭期通知書暨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芠傑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70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芠傑之通知書附起訴狀繕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