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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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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54號葉鳳寶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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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54號聲請人蔡宗吉與相對人葉鳳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葉鳳寶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蔡宗吉  
相 對 人 葉鳳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8年7月1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5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新園段
226
13463.77
8分之1
重測前:新埔段115-1地號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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