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580號關永寧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關永寧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580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關永寧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580號
原 告 王宥宜
被 告 關永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285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