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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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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72號邱順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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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順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472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邱順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47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邱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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