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小字第714號李麗珠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麗珠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小字第714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李麗珠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8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71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 告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714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 年11月28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139元,及其中新臺幣49,334元自民國
112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