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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672號馬其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其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7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馬其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馬其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