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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511號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明勳,黃瑞琪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11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明勳、黃瑞琪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明勳
相 對 人 黃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51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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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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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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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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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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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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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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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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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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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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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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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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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