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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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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南院揚112年度司執助速字第字第4139號號許陳秀敏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陳秀敏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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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112司執助速字第41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陳秀敏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413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陳秀敏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書記官蔡佳玲

  • 發布日期:112-11-28
  • 更新日期:112-11-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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