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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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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蔡永賜、劉備世、劉蕙君、劉淑美、劉淑媛、劉文惠、蔡永哲、李治緯、李昌平、楊端儀、江世文、江世明、劉渝、劉鍾惠玲、劉安得、陳淑貞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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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南院揚民水111年度訴字第4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永賜、劉備世、劉蕙君、劉淑美、劉淑媛、劉文惠、蔡永哲、李治緯、李昌平、楊端儀、江世文、江世明、劉渝、劉鍾惠玲、劉安得、陳淑貞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永賜、劉蕙君、劉淑美、劉淑媛、劉文惠、蔡永哲、李治緯、李昌平、劉渝、劉鍾惠玲、劉安得、陳淑貞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
一、蔡永賜、劉備世、劉蕙君、劉淑美、劉正雄、楊端儀、江世文、江世明、陳淑貞: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二、劉淑媛、劉文惠、劉渝:第3次國外公示送達。
三、蔡永哲、李治緯:第3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四、李昌平: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五、劉鍾惠玲、劉安得: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蘇俊嘉
黃雅頌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被   告 劉文岳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被   告 蔡永賜   
劉備世   
劉蕙君   
劉鴻烈
劉鴻彰
劉淑美   
劉淑芬
劉淑媛   
劉文惠   
劉菲比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李嬌姿
李嬌麗
蔡永哲   
周蔡銀杏
劉傑盛
林靜惠
李治緯   
蔡宗憲
李昌平   
楊端儀   
黃君豪
吳光華
劉安恩
江世文   
江世明   
江世芳
李順美
劉湄
劉渝      
劉鍾惠玲  
劉安得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
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蘇俊嘉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原告黃雅頌所有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就被告所有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00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被告不得禁止或妨害原告通行。
被告應容許原告於第一項通行權範圍之土地內設置電線(桿)。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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