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蔡永賜、劉備世、劉蕙君、劉淑美、劉淑媛、劉文惠、蔡永哲、李治緯、李昌平、楊端儀、江世文、江世明、劉渝、劉鍾惠玲、劉安得、陳淑貞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南院揚民水111年度訴字第4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永賜、劉備世、劉蕙君、劉淑美、劉淑媛、劉文惠、蔡永哲、李治緯、李昌平、楊端儀、江世文、江世明、劉渝、劉鍾惠玲、劉安得、陳淑貞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蔡永賜、劉蕙君、劉淑美、劉淑媛、劉文惠、蔡永哲、李治緯、李昌平、劉渝、劉鍾惠玲、劉安得、陳淑貞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2月23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
一、蔡永賜、劉備世、劉蕙君、劉淑美、劉正雄、楊端儀、江世文、江世明、陳淑貞: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二、劉淑媛、劉文惠、劉渝:第3次國外公示送達。
三、蔡永哲、李治緯:第3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四、李昌平: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五、劉鍾惠玲、劉安得: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蘇俊嘉
黃雅頌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被 告 劉文岳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被 告 蔡永賜
劉備世
劉蕙君
劉鴻烈
劉鴻彰
劉淑美
劉淑芬
劉淑媛
劉文惠
劉菲比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李嬌姿
李嬌麗
蔡永哲
周蔡銀杏
劉傑盛
林靜惠
李治緯
蔡宗憲
李昌平
楊端儀
黃君豪
吳光華
劉安恩
江世文
江世明
江世芳
李順美
劉湄
劉渝
劉鍾惠玲
劉安得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
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蘇俊嘉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原告黃雅頌所有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就被告所有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00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被告不得禁止或妨害原告通行。
被告應容許原告於第一項通行權範圍之土地內設置電線(桿)。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