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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56號邱抆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南院揚民舒112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邱抆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56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邱抆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邱志展
相 對 人 邱抆 (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