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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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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2934號升越科技有限公司,呂玉英,劉冠甫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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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934號聲請人邱銘乾與相對人升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升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玉英、劉冠甫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34號
聲 請 人 邱銘乾 
相 對 人 升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玉英  
法定代理人 劉冠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2934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09年2月18日
618,000元
110年2月17日
CH761775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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