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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39號馬文婷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39號聲請人陳郁玲與相對人馬文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馬文婷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陳郁玲
送達代收人 毛文雄
相 對 人 馬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馬文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證債務、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1年6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馬文婷於111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9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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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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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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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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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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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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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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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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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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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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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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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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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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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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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分之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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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