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98號趙國竣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國竣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9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趙國竣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1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趙國竣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9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12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