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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98號趙國竣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國竣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69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趙國竣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1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件(節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被 告 趙國竣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98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12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雅婷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