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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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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000063號張慧慈之裁定正本、抗告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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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南院揚民長112年度執事聲字第6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慧慈之裁定正本、抗告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63號聲明異議事件應送達相對人張慧慈之裁定正本、抗告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13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63號
異 議 人 李春生
相 對 人 張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12年度司執字4827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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