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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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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3219號REZA RENALDI(理薩)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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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219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宥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相對人REZA RENALDI(理薩)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REZA RENALDI(理薩)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宥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峯  住同上
相 對 人 REZA RENALDI(理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321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5月26日
62,480元
41,920元
112年5月26日
112年10月15日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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