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簡字第634號梁碧蘭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碧蘭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新簡字第63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梁碧蘭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簡字第634號
原   告 胡景淵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梁志宏
梁瑞賢
梁連保
梁志成
梁東生
梁芙萍
梁敏博
王梁美霞
梁美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任遠
被   告 張榮華
張榮輝
邱梁秀足
謝梁雪紅
梁馨文
梁秀香
王梁金蜜
楊梁金怨
陳林億
陳彥宇
陳相蓉
陳冠勳
梁碧蘭
梁麗貞
王梁醜
梁朝水
林賽慧
梁善媛
梁順傑
梁振遠
梁貴秋
王陳釵
王燕雪
王淑惠
王敏星
王松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安定區蘇興段102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2.1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圖: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2年1月18日所測字第1120006092號函所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