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28號翁國豪即禾旺工程行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南院揚民壬112年度訴字第16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國豪即禾旺工程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28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翁國豪即禾旺工程行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被 告 翁國豪即禾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萬8,71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32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6,807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