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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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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28號翁國豪即禾旺工程行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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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南院揚民壬112年度訴字第16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國豪即禾旺工程行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28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翁國豪即禾旺工程行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4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威震
被   告 翁國豪即禾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萬8,71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32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6,807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2-11-24
  • 更新日期:112-11-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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