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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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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000317號鄭換枝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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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換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3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鄭
    換枝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6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317號
原   告 劉嘉平  
被   告 鄭源泉  
      鄭榮芳  
      鄭西漢  
      洪鄭枝花 
      鄭瑞錦  
      鄭換枝    
      鄭明華  
      鄭美鑫  
      許章奇  
            翁建國  
追加被告  陳春琼  
      鄭有志  
      鄭智哲  
      王信如  
      王瑞義  
      林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簡字第3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春琼、鄭有志、鄭智哲應就被繼承人鄭栢芳所遺如附
    表1編號1所示土地及房屋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王信如、王瑞義、林宗佑應就被繼承人鄭水柳所遺如附
    表1編號2所示土地及房屋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北區自強段1609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
    2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38巷1號房屋,應予變
    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2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2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
    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1:
編號 被繼承人 土地 房屋 1 鄭栢芳 臺南市北區自強段160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 同左段122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38巷1號房屋,應有部分6分之1 2 鄭水柳 臺南市北區自強段160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6分之1 同左段122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38巷1號房屋,應有部分36分之1 

附表2: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換算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劉嘉平 1/108 1.35 1/108 2 陳春琼 公同共有1/6   24.33 連帶負擔1/6 3 鄭有志    4 鄭智哲    5 鄭源泉 1/6 24.33 1/6 6 鄭榮芳 1/6 24.33 1/6 7 鄭西漢 1/6 24.33 1/6 8 洪鄭枝花 1/36 4.06 1/36 9 鄭瑞錦 1/36 4.06 1/36 10 鄭換枝 1/36 4.06 1/36 11 王信如 共同共有1/36  4.06 連帶負擔1/36 12 王瑞義    13 林宗佑    14 鄭明華 1/36 4.06 1/36 15 鄭美鑫 1/6 24.33 1/6 16 許章奇 1/108 1.35 1/108 17 翁建國 1/108 1.35 1/108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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