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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000317號陳春琼、王瑞義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春琼、王瑞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3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
春琼、王瑞義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8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317號
原 告 劉嘉平
被 告 鄭源泉
鄭榮芳
鄭西漢
洪鄭枝花
鄭瑞錦
鄭換枝
鄭明華
鄭美鑫
許章奇
翁建國
追加被告 陳春琼
鄭有志
鄭智哲
王信如
王瑞義
林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簡字第3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春琼、鄭有志、鄭智哲應就被繼承人鄭栢芳所遺如附
表1編號1所示土地及房屋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王信如、王瑞義、林宗佑應就被繼承人鄭水柳所遺如附
表1編號2所示土地及房屋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北區自強段1609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
2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38巷1號房屋,應予變
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2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2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
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1:
編號 被繼承人 土地 房屋 1 鄭栢芳 臺南市北區自強段160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 同左段122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38巷1號房屋,應有部分6分之1 2 鄭水柳 臺南市北區自強段160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6分之1 同左段122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38巷1號房屋,應有部分36分之1
附表2: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換算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劉嘉平 1/108 1.35 1/108 2 陳春琼 公同共有1/6 24.33 連帶負擔1/6 3 鄭有志 4 鄭智哲 5 鄭源泉 1/6 24.33 1/6 6 鄭榮芳 1/6 24.33 1/6 7 鄭西漢 1/6 24.33 1/6 8 洪鄭枝花 1/36 4.06 1/36 9 鄭瑞錦 1/36 4.06 1/36 10 鄭換枝 1/36 4.06 1/36 11 王信如 共同共有1/36 4.06 連帶負擔1/36 12 王瑞義 13 林宗佑 14 鄭明華 1/36 4.06 1/36 15 鄭美鑫 1/6 24.33 1/6 16 許章奇 1/108 1.35 1/108 17 翁建國 1/108 1.35 1/108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