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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320號王玉龍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玉龍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32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王玉龍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5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新簡字第320號
原 告 黃鋒生
送達代收人 陳晏翔
被 告 王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1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2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