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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1643號劉連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土地複丈成果圖、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民事更正(二)狀、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南院揚民癸110年度訴字第16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連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土地複丈成果圖、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民事更正(二)狀、民事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4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劉連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土地複丈成果圖、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民事更正(二)狀、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