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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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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0510號蔣廉宸之民事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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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廉宸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51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蔣廉宸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25日民事更正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5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陳宥縢  
被   告 蔣廉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稱「莊廉宸」之記載,應更正為「蔣廉宸」。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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