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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0510號蔣廉宸之民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蔣廉宸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510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被告蔣廉宸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25日民事更正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51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徐慧萍
陳宥縢
被 告 蔣廉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稱「莊廉宸」之記載,應更正為「蔣廉宸」。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