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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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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000243號林瑞英即郭龍宗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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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顏秀姿與相對人郭容禎即郭龍宗之繼承人等四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林瑞英即郭龍宗之繼承人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顏秀姿                                           
相 對 人 林瑞英即郭龍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郭龍宗於民國(下同)①111年7月4日②111年7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00,000元②1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均為111年10月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不動產個別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原債務人郭龍宗屆期未依約清償,嗣後於111年10月5日死亡,相對人郭容禎、郭容儀、郭容韶、林瑞英為其繼承人,渠等四人並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因原債務人郭龍宗積欠之本金暨其利息、違約金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4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大宅段
956
1825.67
16分之1
 
以上權利範圍由相對人郭容禎、郭容儀、郭容韶、林瑞英等四人公同共有。
002
臺南市
永康區
大灣段
4068
1671.00
16分之1
 
以上權利範圍由相對人郭容禎、郭容儀、郭容韶、林瑞英等四人公同共有。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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