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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8號許育滕、鍾孟屏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南院揚民亥112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育滕、被告鍾孟屏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許育滕、被告鍾孟屏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2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