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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52號鄭尹諾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尹諾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營小字第552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鄭尹諾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6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52號
原 告 陳明龍
被 告 鄭尹諾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小字第552號(112 年度營小調字第486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16日上午09時40分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11月9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書記官 科長 法 官
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治股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