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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22號劉志浩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志浩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新簡字第62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被告劉志浩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0日宣示判決筆錄,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簡字第6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劉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簡字第62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 萬4,922 元,及自民國112 年9 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