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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219號薛棨旻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薛棨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薛棨旻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0月1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汪順生
被 告 薛棨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7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計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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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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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7,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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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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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2-11-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