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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442號周紹洋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紹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4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周紹洋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442號
原 告 黃姿蓉
被 告 周紹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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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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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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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間,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景明」、「張誼燕」向原告佯稱:加入「Hopoo」APP,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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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稿 代 碼:C055-25 公示送達(一)訴訟文書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1-23
- 更新日期:113-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