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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714號曾瑞建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瑞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714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曾
瑞建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2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71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翁淑蕊
莫忠俊
馬明豪
(送達代收人 翁淑蕊 住同上)
被 告 曾瑞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9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