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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332號陳寶琦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師112年度護字第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寶琦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護字第332號延長安置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寶琦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5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