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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12號林廷泰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南院揚民郡112年度司聲字第6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廷泰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12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林廷泰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 對 人 林廷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