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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597號被告林俊呈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呈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59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俊呈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21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5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王儀鳳
被 告 林俊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
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