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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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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491號劉易翔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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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易翔之視為撤回起訴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49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易翔之視為撤回起訴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112年11月21日視為撤回起訴函1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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