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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1491號劉易翔之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易翔之視為撤回起訴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49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被告劉易翔之視為撤回起訴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112年11月21日視為撤回起訴函1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3-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