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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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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165號古宇鈞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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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南院揚民丙112年度訴字第11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古宇鈞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6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古宇鈞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1月17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
被   告 古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安南區郡安路5段55號15樓之1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00元。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至遷讓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000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8,920元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7萬3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萬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萬26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於每月履行期屆至,原告以新臺幣9,33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每月履行期屆至,如以新臺幣2萬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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